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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诈骗案)_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79********,汉族,小学文化,家住陕西省宁强县**镇**村**组,农民。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宁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12月25日,被告人任某某与宁强县**镇**村村民巩某某登记结婚。婚后,任某某从2018年起多次使用其编造的虚假身份,借恋爱、婚姻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其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被告人任某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康某某,后任某某使用其编造的虚假身份与康某某交往。期间,任某某以谈恋爱结婚为名,骗取康某某钱款2300元、价值760元的衣服及首饰。

2、2018年6月,被告人任某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张某甲,后任某某使用其编造的虚假身份与张某甲交往。期间,任某某以其母生病为由,骗取张某甲父亲张某乙现金200元,并让张某乙为其缴纳100元电话费。

3、2018年9月,被告人任某某使用其编造的虚假身份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害人胥某某。交往期间,任某某以谈恋爱结婚为名,骗取胥某某及其父亲胥某某钱款共计4600元。

4、2019年1月,被告人任某某使用其编造的虚假身份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害人王某甲。交往期间,任某某以谈恋爱结婚为名,骗取王某甲及父亲王某乙现金共计1200元。

5、2019年5月,被告人任某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席某某,后任某某使用其编造的虚假身份与席某某交往。期间,任某某以谈恋爱结婚为名,骗取席某某及其母亲李某某钱款共计34720元。

6、2019年8月,被告人任某某通过“抖音”认识被害人李某某,后任某某使用其编造的虚假身份与李某某交往。期间,任某某以谈恋爱结婚为名,骗取李某某及其母亲刘某某现金4200元、价值5483元的黄金首饰。

7、2019年12月,被告人任某某使用其编造的虚假身份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害人高某某,后二人通过“微信”保持联系。2020年2月份,任某某以借为名骗取高某某钱款800元。

8、2019年6月,被告人任某某通过“抖音”认识被害人白某某,后任某某使用其编造的虚假身份与白某某交往。2020年2月,任某某到白某某家中居住至2020年7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期间,任某某以谈恋爱结婚为名,骗取白某某钱款2500元、价值2700元的OPPO牌手机一部、价值1050元的化妆品两套,并让白某某为其充值电话费670元。

以上,被告人任某某诈骗他人财物共计61283元。OPPO牌手机及黄金首饰被追回已返还被害人,诈骗其余所得被任某某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借恋爱、婚姻的名义,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平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台区看守所;

2.案卷6册和证据材料1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7.视听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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