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531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2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淅川县人民医院看完病后,在该院门诊楼路边捡到一把电动车钥匙,用该钥匙将尚某某停放在淅川县人民医院停车场五羊本田电动车启动后偷骑回家。经鉴定该电动车2019年9月29日的市场价格为2757元。该电动车已于2019年10月17日退还给尚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 强
王 昊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三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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