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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市中区**巷**街**号。2019年2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各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6日6时许,被告人任某某、李某某(男,23岁,另案处理)与被害人蔡某某(女,51岁)在本市市中区小梁庄街北口因摊位归属问题发生争吵,李某某指使任某某殴打蔡某某。李某某在地面上拖拽蔡某某、踢踹蔡某某腹部,后被害人蔡某某与任某某撕扯,被任某某仰面按压在任某某三轮车踏板处殴打,致使被害人蔡某某胸4、胸11椎体压缩骨折。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蔡某某躯干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任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户籍证明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陈述)、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霞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964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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