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35岁,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山东省定陶区**镇**庙**村**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05月0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8时许,在山东省定陶区**镇**庙**村**庄任某某家门口,任某某、任某1与任某2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人任某某将任某2殴打致伤,经鉴定,任某2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3、鉴定文书;4、证人任某1证言;5、被告人任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任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平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定陶区**镇**庙**村**庄**号。
2、案卷1册及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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