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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强迫交易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任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00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单元**号,无前科。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北戴河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为规范辖区内的旅游市场,打击“黑导游”的倒票行为,委托韩某某(已判决)控制的秦皇岛**公司维护新区的旅游市场秩序。

期间,韩某某组织其手下人员以此名义租用**停车场对面土停车场,对“倒票”人员进行强制驱逐,并多次实施辱骂、殴打、非法拘禁等行为,强迫辖区“倒票人员”不准私自倒票。在使附近“倒票”人员产生恐惧心理后,为谋取暴利,韩某某、刘某某等人以**公司的名义,从**景点买到票单,以缴纳保证金、统一着装等方式,组织被驱逐的“倒票人员”回到停车场、沿途旅游咨询亭内,为韩某某、刘某某等人“倒票”。韩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将“倒票”人员分成多个倒票小组。其中,被告人任某某自管一组,负责管理土停车场的倒票人员和发放票单,于2014年5、6月份在北戴河新区、抚宁区等区域内进行“倒票”。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人茹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倒票人员接受组织的管理,提成,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永洪

检察官助理:郭晓晨

(院印)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 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河北省秦皇岛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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