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莱州市**镇**村**号,住莱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07年1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6年9月26日因犯赌博罪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1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月29日13时许,任某某、周某某(真实身份未查实)、程某某(真实身份未查实)三人到莱州市**街名店商场苹果手机专卖店内购买鼠标,任某某选中一款苹果牌鼠标,因付款问题与店员刘某某发生争执,任某某借故生非,将鼠标摔坏,并用拳头将刘某某鼻部打伤,又将刘某某踹倒,任某某、周某某等人又朝刘某某身上踹了数脚后离开现场。2014年10月24日,经莱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某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认定为轻伤二级。
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任某某被莱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任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等书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虎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镇**村**号。
2.侦查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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