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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10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镇**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5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任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3G****号牌小型汽车从东莞市企石镇东安市场出发,经高速入口上高速,行驶至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办龙大高速南行K14公里处,于应急车道内停车睡觉。高速公路路政人员发现后及时报警,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对任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5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任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263.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斌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保证人徐某某,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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