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3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家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镇**路**号,务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01时3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赣******二轮摩托车载刘某某驶入月亮湾大桥,后驶至桥面中间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与桥面人行道防护墩发生刮撞,造成任某某、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会昌县公安局抽取了任某某的血样,于2019年6月10日委托赣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了鉴定,结果显示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89.5mg/100ml。会昌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15日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了再次鉴定,结果为:所送显示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93.58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未取得二轮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驾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才发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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