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7********,汉族,高中文化,机械宜都**厂**。出生地重庆市开开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住宜都市**街**里**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晚,被告人任某某与朋友在宜都市**里**吃饭饮酒后回家。当日晚10时许,任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博胜机械厂宿舍出发到宜都雅斯附近网吧上网。因网吧关门其驾车返回,23时40分许,当其驾车行驶至园林大道与体育路交汇处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拦停检查。经现场呼气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100ml,后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24㎎/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李厚平等人的证言;3.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任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道林
检察官助理:王莉玲
2020年9月18日
(此业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宜都市**街**里**宿舍,联系电话1592656****。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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