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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70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号,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室,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3日2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豫******的本田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莲池区永华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致鑫和花园小区东门口时,与沿永华大街由北向南行驶的于某某驾驶的冀******大众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于正源报警后,民警对被告人任某某进行抽血式酒精检测,经检测,任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55.7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后经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任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良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乡**村**号**排**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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