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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组。2017年11月12日因寻衅滋事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4月17日因寻衅滋事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晚上20时左右,任某某酒后驾驶于某某的豫C*****北京牌小型越野车带着于某某行驶到**路**街口被交警查获。经鉴定,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司法鉴定意见;3、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查获经过、抽血登记表等书证;4、查获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俏俏

检察员:陈西远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起诉书一式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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