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二检察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2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支队**大队原政治教导员,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街道**路**号**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6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晚,被告人任某某在桂阳县快乐小厨与朋友一起吃饭喝酒,酒后被告人任某某驾驶“湘LW****”号小型轿车从桂阳县鹿峰春晓项目部出发往桂阳县五云观方向行驶。22时30分许,任某某驾车行驶至桂阳县欧阳海大道东塔明珠斑马线路段时,与在斑马线上行走的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陈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任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随后弃车逃离现场。5月7日10时许,任某某在朋友的陪同下主动到桂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经认定,被告人任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陈某某系在交通事故中造成闭合性颅脑损伤导致死亡。
2020年5月14日,任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098888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樟市卫生院用药处方、酒店结账单、户籍信息、赔偿协议书、收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报告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廖某某、全某某、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4、尸检报告、车速鉴定等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6、涉案相关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正
检察官助理:李英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