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022000********,汉族,大专文化,学生,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花园**-**-**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云龙区**村**队**号)。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4月1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21998********,汉族,大专文化,学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街道**路**弄**幢**号。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4月1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朱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4日间,被告人任某某、朱某甲先后至徐州市云龙区万达广场、徐州市鼓楼区万虹桥电子市场、徐州市铜山区万达广场、淮北市国购商场、淮北市万达广场、宿州市万达广场等地,分别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多次各自盗窃小米手表、小米充电宝、小米手环等物品。其中被告人任某某共计作案14起,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5917元。被告人朱某甲共计作案10起,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4479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任某某、朱某甲至徐州市云龙区万达广场一楼的小米专卖店内,分别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各自盗窃。被告人任某某盗窃一个小米手表、一个小米10000毫安高配充电宝。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528元。被告人朱某甲盗窃一块小米A1609型运动手表。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99元。
2.2018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任某某至徐州市云龙区万达广场一楼小米专卖店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盗窃一个小米盒子4C。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99元。
3.2018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任某某至徐州市云龙区万达广场一楼的小米专卖店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盗窃两个小米10000毫安高配充电宝、一个小米MJTXDO1XM电动剃须刀。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337元。
4.2019年1月31日下午,被告人任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万虹桥电子市场一楼的小米旗舰店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盗窃一个小米盒子、一个小米AIR蓝牙耳机、一个小米手环3、一个小米数据线、一个小米体温表。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787元。
5.2019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任某某至徐州市铜山区万达广场一楼的小米专卖店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盗窃两个小米手环3、一个小米铁圈POR耳机。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487元。
6.2019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任某某至徐州市铜山区万达广场一楼的小米专卖店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盗窃一个小米10000毫安高配充电宝、一个小米手环3。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98元。
7.2019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任某某、朱某甲至徐州市铜山区万达广场一楼小米专卖店内,分别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各自盗窃。被告人任某某盗窃一个小米10000毫安高配充电宝、一个小米手环3、一个小米盒子3增强版。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747元。被告人朱某甲盗窃一个小米10000毫安高配充电宝。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9元。
8.2019年3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朱某甲至徐州市云龙区万达广场一楼小米专卖店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盗窃一个小米10000毫安高配充电宝。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9元。
9.2019年3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任某某、朱某甲至徐州市云龙区万达广场一楼小米专卖店内,分别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各自盗窃。被告人任某某盗窃两个小米10000毫安高配充电宝、一个小米手环3。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427元。被告人朱某甲盗窃两个小米PRO耳机。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58元。
10.2019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任某某至徐州市铜山区万达广场一楼小米专卖店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盗窃四个小米铁圈POR耳机。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596元。
11.2019年3月29日下午,被告人任某某伙、朱某甲至安徽省淮北市国购商场内的小米专卖店内,分别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各自盗窃。被告人任某某盗窃两个小米10000毫安高配充电宝、一个小米手环3、一个小米铁圈POR耳机。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576元。被告人朱某甲盗窃一个小米随身mini蓝牙音箱、一个小米10000毫安高配充电宝、一个小米手环3NFC版。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358元。随后被告人任某某、朱某甲至安徽省淮北市万达广场内的小米专卖店内,分别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各自盗窃。被告人任某某盗窃一个小米MJTXDO1电动剃须刀。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9元。被告人朱某甲盗窃两个小米手环3。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338元。
12.2019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朱某甲至徐州市泉山区金鹰二店小米专卖店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盗窃一个小米电动剃须刀、两个小米手环3、一个小米10000毫安高配充电宝,一个小米20000毫安高配充电宝、一个小米PRO耳机。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854元。
13.2019年4月3日下午,被告人任某某、朱某甲至徐州市鼓楼区万虹桥电子市场小米专卖店内,分别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各自盗窃。被告人任某某盗窃一个米小米手环4NFC版。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29元。被告人朱某甲盗窃一个小米20000毫安高配版充电宝。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79元;
14.2019年4月4日下午,被告人任某某、朱某甲至安徽省宿州市万达广场苹果专卖店内,分别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各自盗窃。被告人任某某盗窃一个小米AIR蓝牙耳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69元。被告人朱某甲盗窃一个毕加索电容笔P339S,一个EARPODS耳机。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400元。随后被告人任某某、朱某甲至安徽省宿州市国购小米专卖店内,分别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各自盗窃。被告人任某某盗窃两个小米10000毫安高配充电宝。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58元。被告人朱某甲盗窃一个小米手环3NFC版,一个小米电动剃须刀、两个小米10000毫安高配充电宝、一个小米AIR蓝牙耳机。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935元。
2019年4月8日,被告人任某某、朱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李某某、左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任某某、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同案参与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朱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祁栋昭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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