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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张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573号 

  被告人**,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2196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村。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于2019年5月14日被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荥阳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2196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于2019年5月27日被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荥阳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荥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被告人张**在任**积极协调下,湖南省**动物园和湖南省********中心达成协议:****中心用一只非洲狮交换**动物园的两只袋鼠,并且办理了行政许可手续。2018年9月份,湖南省********中心在将非洲狮运输至**动物园过程中死亡,后存于**动物园冷库中。被告人张**为了非法出售死亡的狮子,遂在QQ群上发布出售死体非洲狮子信息,经他人介绍被告人张**与做标本的何**(另案处理)联系,张**与何**商定以55000元的价格将非洲狮子死体非法出售给何**。被告人张**遂将出售狮子的情况告知被告人任**,并让其协调办理相关手续,任**明知该死体非洲狮出售给何**的情况下,积极办理了该死体非洲狮无偿转让给北京******有限公司的手续以掩盖非法买卖的事实。2019年3月18日20时许,何**、张**、任**等三人在湖南**动物园附近餐馆用餐时,当场何**将非法购买死体非洲狮的8000元现金交于任**,并通过微信转账给任**17500元;通过支付宝付转账给张**29500元。张**于当晚通过支付宝向任**转款20000元。被告人张**得赃款9500元,任**得赃款45500元,二被告人对自己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该非洲狮,食肉目,猫科,豹属,列入《国际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任**、张**的供述;

2.证人何**、陈**、李**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市林业局文件、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许可决定书、相关费用说明等书证;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张**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无前科、认罪认罚等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任**、张**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伟伟

2019年9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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