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55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号。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3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任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某某因车贷、网贷等还款致经济困难、压力大,遂产生抢劫他人钱款之念。2020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任某某在苏州市吴某区**镇**花园东门外路边被害人姚某某的轿车内,采用持折叠刀威胁、微信收款等手段,强行劫得被害人姚某某的钱款人民币5100元。
归案后,被告人任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部分被劫钱款,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黑色折叠刀1把等(系照片);
2. 书证: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等;
3. 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巍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某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