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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贩运毒品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准检公诉刑诉〔2018〕368号

被告人任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东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6月12日由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6日,被告人任某在准格尔旗龙口镇榆树湾戏台以450的价格出售给韦某某0.25克毒品海洛因;2018年6月7日上午,在龙口镇榆树湾戏台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韦某某0.25克毒品海洛因;2018年6月8日上午,在龙口镇榆树湾戏台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韦某某0.2克毒品海洛因;2018年6月8日16时许,韦某某联系任某购买0.2克毒品海洛因,任某让刘某某(未查获)拿了0.2克毒品海洛因与韦某某在龙口镇榆树湾戏台交易,韦某某给付刘伟350元,后刘某某交给任某200元现金。2018年6月9日下午,在龙口镇榆树湾戏台以400元价格出售给韦某某0.18克毒品海洛因。2018年6月10日,在龙口镇榆树湾戏台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韦某某0.18克毒品海洛因。

2018年6月11日14时许,准格尔旗公安局龙口镇派出所民警在准格尔旗龙口镇马栅村暖泉社郝某某住处,将有贩卖毒品嫌疑的任某抓获,在其身上左后裤兜查获海洛因三小包,经称量,净重为0.075克,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任某贩卖毒品海洛因6次,共1.26克,并从任某身上依法扣押毒品海洛因0.07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慧芳

检察员:冯艳霞

2018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任某现羁押于准格尔旗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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