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8〕309号
被告人任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3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户籍所在地:依兰县**镇**村**屯。2018年1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大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邑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郑权蚊,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8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四川省仁寿县人,户籍所在地:仁寿县**镇**村**组。2018年1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大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邑县公安局执行。
被害人詹某某(死亡),男,殁年43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
被害人尹某某(重伤二级),男,现年41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街**段**号。
被害人岑某某(轻微伤),女,现年29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乡**村**组**号。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郑权蚊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4月4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18年6月1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3日22时许,被告人任某、郑权蚊等人到大邑县晋原镇潘家街四段630号“金顶KTV”803包间消费。被害人詹某某、该KTV负责人被害人尹某某及其女友被害人岑某某在806包间消费。期间,任某酒后滋事并将该KTV刷卡机及垃圾桶损坏。经民警到场处理后,任某同行人员同意赔偿。次日0时许,任某以收费过高为由再次滋事,并与上前劝说的詹某某发生口角和推搡,抓扯中任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单刃刀,詹某某及该KTV工作人员见状躲往大厅旁消防通道,任某持刀与郑权蚊等人进行追赶。在该通道内,任某持伸缩棍多次击打詹某某头部,并持刀捅刺詹某某左胸部和右腹股沟。期间,郑权蚊对持长棍阻挡任某行凶的汪某某进行阻挠,并对其拳打脚踢。后尹某某等人将詹某某扶进楼梯间躲避,郑权蚊踢开门与任某进入该处,二人对詹某某继续殴打并将其推下楼梯。之后任某又在楼梯间门口持刀捅刺阻挡其进入的尹某某腹部一刀,岑某某上前劝阻任某时被任某持伸缩棍击中头部。作案后,任某、郑权蚊逃离现场,詹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同年1月4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在大邑县二环路高铁站附近挡获任某;当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都江堰市安龙镇沙沟河工地挡获郑权蚊。经鉴定,詹某某系颅脑损伤合并左胸部刺创致左肺裂伤、右腹股沟刺创致右骼外静脉裂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尹某某腹部刀刺伤构成重伤二级,岑某某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酒后滋事,肆意持刀捅刺、持伸缩棍击打被害人詹某某、持刀捅刺被害人尹某某及持伸缩棍击打被害人岑某某,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郑权蚊帮助任某故意伤害詹某某、尹某某、岑某某并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任某的刑事责任,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郑权蚊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郑权蚊在故意伤害范围内系共同犯罪,其中任某系主犯,郑权蚊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汪 华
书 记 员 蒲静怡
2018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任某、郑权蚊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
2、卷宗玖册,提讯证、换押证各贰份,光盘玖张;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壹份;
4、扣押物品情况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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