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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一金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淮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淮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712号

被告人任一金,男性,1965年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021965xxxx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高岳镇xx行政村xxxx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一金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11日以淮杜公(刑)诉字(2020)44号起诉意见书向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0年8月12日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杜检检一报(移)诉(2020)86号报送案件意见书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6时许,在淮北市杜集区高岳镇xx行政村xx村家门口路上,被告人任一金与其弟弟任某甲发生争吵。因家庭矛盾,任一金对任某甲怀恨在心。当晚19时许,任一金吃过晚饭,从家中厨房找到一把刀装在裤子口袋内外出购买香烟。在路过任某甲身旁时,任一金与任某甲发生打斗,任一金掏出刀朝任某甲胸腹部连捅了几刀,任某甲往西侧路口跑了几米后倒地,任一金随即逃离现场。任某甲被送往淮北市人民医院救治未果死亡。2020年5月31日,任一金在家人陪同下前往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投案自首。经鉴定,任某甲系被他人持具有一定长度的单刃锐器作用于胸部致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一把;

2.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任某乙、田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任一金的供述和辩解;

5.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一金故意杀害任某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志明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淮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作案工具一把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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