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仲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91********,汉族,初中,群众,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仲某某曾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8月14日被涞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涞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涉嫌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仲某某假冒刘某某的身份,以与被害人李某某谈恋爱的名义,虚构了经营的砂厂出事需要处理、给女儿看病等事实,骗取李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
2.2018年,仲某某在冒充刘某某的身份与李某某谈对象期间,为了讨好李某某,仲某某网上联系了一个办假证的人,后花360元办理了其和李某某各自的假驾驶证。2020年期间,为了哄骗李某某,仲某某再次联系办假证人员,为李某某儿子张某某办理了一个假房产证(编号:房权证保房权字第20145233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仲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朝旺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仲某某被逮捕,现羁押涞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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