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宜葛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01975********,汉族,大专文化,原**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宜昌**公司**,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住宜昌市**号**栋**单元**楼**,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9月11日经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8年9月11日经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3月11日被解除监视居住。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至2016年7月,王灿、韩朝豫、徐任重(均已另案处理)等人相互勾结,以京金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金联”)为营销网络,未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发售金融投资理财产品或者虚构的企业融资项目,吸收不特定社会公众资金。期间,2015年5月设立京金联宜昌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人代某某充任**公司**,负责**公司工作。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代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组织**公司**开展公开宣传,以高额利息引诱,通过京金联网络平台采取线上、线下投资的方式吸收社会不特定对象资金。线下客户在京金联提供的POS机刷卡支付资金,客户签好合同后快递到京金联,京金联签章后寄返。线上客户则同时在京金联官网和第三方环迅支付平台上注册账户,通过环迅支付平台绑定银行账户进行投资充值,在京金联官网进行产品或者项目投资,投资完成后即生成电子版投资合同。线上线下所有资金均直接进入京金联指定的账户。至2016年7月,京金联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投资人本息,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经审计,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间,**公司在宜昌发展线上线下投资客户共580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2583万余元,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00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代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宜昌分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劳动合同、王灿等人的询、讯问笔录、被害人提交材料等书证;2. 证人周某某、唐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3. 宜昌长江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宜长会司鉴字【2020】第0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电子数据光盘;5.被害人郑某某等人的陈述;6.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形式还本付息的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破坏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代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代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勇
检察官助理:夏冠军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代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宜昌市高新区**园**号,联系电话18608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一卷,审计报告书一册4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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