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81996********,汉族, 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兴文县**乡**村**号。2019年8月2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81994********,汉族, 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镇***村***号。2019年2月1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代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代某某一案于2019年11月4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3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21日、2020年1月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何某某一案于2020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14日晚10时许,被告人代某某、何某某协同井某某、“旺才”(均另案处理),由井某某携带剪刀,窜至中山市东升镇**学校附近的*****水闸附近一路段遇被害人安某某、李某某,由井某某上前威胁、对被害人安某某、李某某强行搜身,被告人代某某、何某某、“旺才”围堵,将安某某OPPO牌R9型手机(无法核价)和人民币12余元、被害人李某某OPPO牌A57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71元)抢走。
2019年2月1日11时,被告人何某某在四川省兴文县******区被公安人员抓获。2019年7月26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在中山市小榄镇*****公寓***房被公安人员抓获。破案后,赃款、赃物均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何某某等人结伙以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何某某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学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被告人何某某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3、本案案卷5册、光碟1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