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01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乡**村**号。被告人付某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各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付某某与樊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在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凤凰书城注册成立江苏彭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由被告人付某某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具体事务。后被告人付某某以高利息为诱饵,虚构投资山东聊城冠县**有限公司以及山东**科技有限公司扩大生产经营,通过口口相传、组织投资人代表实地考察等方式虚假宣传、骗取信任、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骗取他人财物。截止案发,共造成被害人程某某、季某某等50余人损失人民币297万余元。部分款项由被告人付某某挥霍使用。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付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项的证据如下:
1.借款合同、银行账户流水、专项审计报告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申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季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嘉
检察官助理:张喜鸽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所有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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