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224251963********,汉族,文盲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12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日9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朝阳**路**市场菜场内寻找扒窃目标。付某某看到被害人罗某某在购买土豆,就趁其不备将其外套荷包内的现金40元盗走。付某某盗窃得手后,被现场便衣民警当场抓获。付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前科材料;
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人民币4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付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夏宏宇
2020年8月5日
附:一、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三江医院)
二、随案移送:
1、公安侦查案卷二册
2、换押证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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