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付某、卢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付某,男,生于199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39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街道**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街道**村**组**号。2012年8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宣告缓刑两年六个月;2018年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9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撤销安岳县人民法院(2018)川2021刑初42号判决中的缓刑6个月部分,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2019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20因涉嫌盗窃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5日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被告人卢某某,男,生于198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39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街道**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街道**村**组**号;2009年8月13日因吸毒被简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3年2月20日因吸毒被简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3年2月24日因吸毒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5年10月17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行政拘留14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0年10月28日因吸毒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10月29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0年10月20因涉嫌盗窃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5日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卢某某于2020年10月18日凌晨,窜到重庆市长寿区云台镇工业园区内,采用撬棍撬井盖和夹钳剪线的方式盗窃了该园区重庆市**公司申某某建好未移交的型号为YJV-1KV-5*25平方毫米的路灯电缆线约298米,型号为YJV-1KV-5*10平方毫米的路灯电缆线约366.4米,后销赃获款2180元。付某分得赃款740元、卢某某分得赃款1440元。

2020年10月19日凌晨,付某伙同卢某某再次窜到重庆市长寿区云台镇工业园区内,同样采用撬井盖剪线的方式盗窃了该园区重庆市**公司申某某建好未移交的型号为YJV-1KV-5*25平方毫米的路灯电缆线约363.2米,后销赃获款2030元。付某分得赃款1100元、卢某某分得赃款930元。

以上所盗电缆线经重庆市长寿区价格认证中心长价〔2020〕168号价格认定为人民币39963.94元。

2020年10月20日凌晨左右,付某又伙同卢某某等人窜至重庆市长寿区云台镇工业园区内,在撬开井盖后,外出确认安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付某、卢某某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丈量笔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申某某的陈述;

3.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付某、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夜深人静之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付某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又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某有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付某、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卢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都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合全案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龙明

检察官助理:李小林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付某、卢某某现羁押于长寿区看守所;

 2.侦查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