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1〕8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4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平阴县孔村镇**街**号,住址平阴县**小区**号楼**单元**号。2009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2011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平阴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一万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9年2月22日,因故意毁坏财物、殴打他人被平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3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平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9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平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20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3日被平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至10月15日期间,被告人付某某在平阴县城内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
1、2020年10月8日8时许,付某某在平阴县**楼盗窃了被害人郭某某东电动车的天能牌电瓶四块,经鉴定,该四块电瓶价值为311元。
2、2020年10月9日8时许,付某某在平阴县**楼盗窃了被害人孙某某丽电动车的超威牌电瓶四块,经鉴定,该四块电瓶价值为301元。
3、2020年10月15日8时许,付某某在平阴县**胡同内盗窃了被害人刘某某的小鸟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921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付某某所盗的电瓶和电动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磊
检察官助理:王焕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平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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