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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甲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19〕1161号

被告人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30221974********,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镇**村**号。1995年12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7年11月22日减刑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后因病监外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15时许,被告人付某甲在与购毒人员朱某某电话联系购毒事宜后,在其住处本市黄埔区**巷**号门口附近,将两小包冰毒(经鉴定,共净重1.6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购毒人员朱某某。交易过程中,公安人员将被告人付某甲人赃并获,另在其身上缴获一包毒品冰毒(经鉴定,净重33.5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其上述住处内还缴获另一包毒品冰毒(经鉴定,净重0.6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并当场查获被告人付某甲容留在上述住处内吸食毒品的周培。

经查,自2015年3月份始,被告人付某甲几乎每周均容留周培在上址吸食毒品一次,并向周培提供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付某甲的供述;2.证人周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缴获的毒品的物证照片以及勘验、检查材料和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立破案材料和抓获经过;8.户籍材料和前科劣迹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然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付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1162****;保证人付某乙,1866473****。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

3.视听资料:光碟2张,随案移送。

4.依法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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