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601号
被告人付某甲,曾用名付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号。1997年5月15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于2014年1月16日减刑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村**庄**组。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8年8月9日减刑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付某甲、王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滨河路与上海路交口附近路边,王某某望风,付某甲拉开车门,将被害人庄某某白色五菱宏光面包车(车牌号码:浙******)盗走,面包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300元。后付某甲驾驶面包车伙同王某某至包河区方兴大道下穿十五里河隧道施工工地,将被害人陈某某升降机上的四块电瓶拆卸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00元。案发后,被盗面包车及电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
2.估价鉴定结论书等;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王某某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甲、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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