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九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镇街道委**组,现住址长春市九台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县**镇**组。2014年曾因赌博罪被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5年因犯赌博罪被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八个月,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7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3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九台区**镇**村**组,现住址长春市九台区**镇**村**组。2013年曾因盗窃罪被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3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2月2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邢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街道,现住址九台区**街道**农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镇**村**组,现住址**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孙某某、邢某某、郭某某、董某某、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某与孙某某经事前共谋,于2019年3月7日由被告人孙某某以经营“六合彩”共同坐庄为由将被害人周某某骗至长春市九台区**镇。期间,被告人付某某、孙某某、郭某某林向周某某虚构在九台区**镇投注“六合彩”的玩家多等事实,由被告人付某某、董某某、邢某某、徐某某负责伪造投注“六合彩”单号,在“六合彩”开奖前被告人董某某、徐某某假扮成“六合彩”收单人员将伪造的单号送至付某某家中。后付某某编造此次“六合彩”赌局结果为庄家输,需要赔付其他参赌人员的理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共计22.3万元。被告人付某某、郭某某林、邢某某、董某某、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交易明细、谅解书、收条等;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付某某、孙某某、郭某某、邢某某、董某某、徐
凤江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郭某某、邢某某、董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孙某某、郭某某、邢某某、董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郭某某、董某某、邢某某、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付某某、郭某某、邢某某、董某某、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易思
(院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
1.现被告人付某某、孙某某、郭某某、邢某某、董某某被羁押于九台区看守所;现被告人徐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起诉卷宗一册,刑事侦查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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