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一部刑诉〔2020〕2024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11985********,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钱灿松,广东国申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5日、2020年5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2日、2020年5月22日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2月8日16时30分许,被害人郭某某通过朋友潘某甲介绍,认识了办学历证件的被告人潘某乙(已起诉)。2017年2月22日11时30分许,郭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潘某乙(潘微信号:panj****,昵称:潘某乙)向潘某乙了解办学历证的情况,潘某乙称可以帮郭某某办理本科学历证,费用要7700元,后郭某某在东莞市莞城区**教师村**栋**房通过支付宝转账,分二次共将7700元转到了潘某乙的支付宝账号(潘支付宝账号:1379090****)内。潘某乙收到钱后将其中的6500元汇给被告人张某某(微信号:Lilygag****,已起诉),让张某某帮郭某某办理本科学历证书,潘某乙从中获利了1200元。张某某收到潘某乙的资料和办理本科学历证书资料后,就扣除一定差价,并把钱和资料发给被告人谭某某(电话:1866608****,微信号yali****,已起诉),谭某某收取办理学历证书费用后,扣除一定差价,然后将1100元和资料转给付某某,由付某某办理。付某某办理完后,将证书给谭某某,谭某某再回给张某某,由张某某再给潘某乙。2017年3月7日19时许,郭某某收到了潘某乙寄来的一本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和一本学士学位证书,后郭某某上网核查学历证的时候,发现该二本学历证是伪造的,经多次联系潘某乙和张某某未果后报警。
2、被害人王某某于2017年2月12日找潘某乙帮其办理一本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一本学士学位证书,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将7700元转到了潘某乙的微信账号(微信号:panj****,昵称:潘某乙)内。潘某乙收到钱后,将6500元汇给被告人张某某,让张某某帮王某某办理学历证书,潘某乙从中获利了1200元。张某某收到潘某乙的资料和办理本科学历证书资料后,就扣除一定差价,并把钱和资料发给被告人谭某某(电话:1866608****,微信号yali****),谭某某收取办理学历证书费用后,扣除一定差价,然后将钱和资料转给付某某,由付某某办理。付某某办理完后,将证书给谭某某,谭某某再回给张某某,由张某某再给潘某乙。王某某在收到该两本学历证书后,发现两本证书是伪造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微信记录等书证,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谭某某、张某某、潘某乙等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游命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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