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刑检刑诉〔2019〕618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9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单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下旬一天中午,被告人付某某在单县某步行街一家电脑店内盗窃人民币100元,赃款自肥。
2.2019年7月17日下午,被告人付某某在单县**街某店内盗窃人民币700元,赃款自肥。
3.2019年7月18日下午,被告人付某某在单县开发区某广场一家木门门市内盗窃一部金色手机,然后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三台附近一家手机店,赃款自肥。经鉴定,该部OPPOR9M手机价值人民币1260元。
4.2019年7月19日中午,被告人付某某在某足疗店店内盗窃一部金色手机,然后以50元的价格卖给单县汽车站旁边的“某手机维修”店,赃款自肥。经鉴定,该部华为NEM-AL10手机价值人民币360元。
5.2019年7月20日上午,被告人付某某在单县某商城旁边“某零食连锁”店内盗窃一盒中华香烟,赃物自用。经鉴定,该盒硬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45元。
6.2019年春天,被告人付某某在单县**路“某电器”店内盗窃人民币200元。
7.2019年春天,被告人付某某在单县**镇“某木门”店内盗窃人民币200元。
8.2019年春天,被告人付某某在单县**街“某”店内盗窃人民币200元。
被告人付某某共作案8起,窃取财物价值30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司某某提、陈某某等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笔录:指认现场笔录;6.鉴定意见:单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伟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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