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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文县人民检察院

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5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住甘肃省文县**镇**村**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对被告人付某昌取保候审。

违法经历:嫌疑人付某某于2014年6月23日因其自家土地在文县**乡**坝大桥旁边,付某某为了开辟一条通车的道路,便拿着铁锤、钢钎等工具将其大桥的护栏砸毁。2014年6月23日文县公安局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决定给予付某昌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由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5时许,在**镇**村**街道上,被害人张某某的孙女杨某某到石付某昌门市部买雪糕,购买后杨某某称自己给了付某某20元钱叫付某某找钱,付某某称杨某某没给他付钱。杨某某便离开门市部去对面诊所找奶奶张某某,张某某听说后便来到付某某门市部找付某某理论,在理论中杨某某和奶奶张某某坚称已经给了付某某卖雪糕的钱,付某某坚称杨某某没有支付卖雪糕的钱,付某某和张某某便争吵起来,争吵中付某某用手一巴掌打在张某某的脸上,张某某便后仰倒在地上。倒地后张某某在地上抱住付某某的腿称自己腰疼站不起来了,接着双方被在场人劝开。劝开后张某某被付某某的家属送往到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张某某的骶骨骨折。经文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致他人轻伤二级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蒲代全

2020年9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住甘肃省文县**镇**村**社。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目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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