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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故意伤害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4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4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徐某区看守所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6日14时30分许,在徐某区**镇**村马某某找到本村付某某家中,后马某某与付某某发生口角,付某某用菜刀将马某某砍伤。经鉴定,马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马某某陈述;书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淑萍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徐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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