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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容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曾用名付毛,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35,汉族,小学文化,无,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7月14日批准,于7月15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德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付某某在铜仁市碧江区103加油站处,通过杨某某(另处)从微信名叫“大佬”手中以600元(微信转账)价格购买到一个零包毒品冰毒后,驾驶车辆(贵DT**95)带着杨某某从碧江区川硐往大兴方向途中的一条不明小路的半坡处,与杨某某在该车上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5月20日,付某某在碧江区水果市场处,通过杨某某(另处)从微信名叫“大佬”手中以600元(微信转账)的价格购买到一个零包毒品冰毒后,驾车带着杨某某到碧江区区政府后面一个施工地的位置,与杨某某在车上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6月15日,付某某在铜仁市碧江区103菜市口处,通过杨某某(另处)从微信名叫“大佬”手中以1000元(微信转账)的价格购买一个零包毒品冰毒,驾车带着杨某某到碧江区川硐幼儿师专上面坡坡处,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付某某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机动车信息表、指定管辖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邓某某、安某某证言;3.被告人付某某供述与辩解;4.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5.提取笔录及交易明细、照片;6.扣押、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为他人提供场所,在其驾驶的车上三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志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德江县看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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