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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 1982年****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20302198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花园**号楼**单元**)。被告人付某某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8年10月27日被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4月15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6月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山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被告人付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被我院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11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2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酒后驾驶苏CM****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徐州市鼓楼区二环北路和园爱家小区门口时,遇到公安机关设卡查处酒驾,为逃避检查,不按照警务人员指示停车,强行冲卡,后被当场抓获。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付某某的体内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3.8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精呼吸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证人刘某某、卢某某、高某某、闫某某、黄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

5.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6.监控视频及视听资料说明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黔

2021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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