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二部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0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湖北省老河口市**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朋友温某某位于老河口市**镇**村**组**号的家中用餐时饮酒。同日21时许,付某某乘出租车至本市光年路原富丽华酒店附近后驾驶无号牌黑色二轮摩托车经本市汉江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洪城门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发现付某某涉嫌酒后驾车,随即将其带至本市中医院抽取了血样。经鉴定,付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65.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温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光盘1张;5.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付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浦克富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老河口市**村**组**号,联系方式19871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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