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19〕541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191974********,汉族,初中文化,渣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村**组,现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3日,被告人付某某驾驶鄂S*****号重型特殊结构自卸货车(载有渣土)沿随州市**巷由**广场二期工地往**城方向行驶,08时24分许,行至随州市**交叉口路段右转上桃园路往季梁大道方向行驶时,不慎将行人周某某(女,殁年63岁)撞倒后碾压,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付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驾车运输渣土,路过群众发现被害人尸体后报警。当日9时30分许,经交警队电话传唤,付某某驾车返回现场,民警经侦查比对,发现付某某所驾驶的鄂S*****号车右侧后轮位置有疑似人体组织和喷溅的血液。后经侦查取证和法医鉴定,确认系付某某驾驶鄂S*****号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而撞倒周某某致其瞬间死亡。经认定,付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不担责任。截止目前,付某某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未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付某某户籍、身份信息、查获经过、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武某某、吴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3. 随中法司鉴[2019]病鉴字第124号、(随)公(司)鉴(DNA)字[2019]0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刻录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平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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