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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付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镇**村**号,现住武宁县**镇**小区**市场**号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0时许,被告人付某饮酒后驾驶赣******轻型栏板货车,由武宁县**镇**小区**市场**号铺家中往武宁县城翠园路宁博幼儿园方向行驶,途经武宁县**路**队**路段时,被武宁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说明、人口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明

检察官助理:余思康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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