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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722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81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现暂住东莞市**镇**社园**巷**号**住宿**房(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乐昌市**镇**村**组**号)。2015年5月份因吸毒被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3月3日因犯嫌盗窃罪、抢劫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16年8月18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付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在本市实施盗窃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2日3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去到本市常平镇金美村伺机作案,后进入该村围内东巷35号2楼走廊被害人廖某某住的出租房实施盗窃,因廖某某被惊醒,付某某未能得逞即逃走。 

2、2020年10月4日1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去到本市常平镇桥梓村伺机作案,后进入该村高阶级九巷6号被害人李某某住的出租房,偷走李某某的一部小米牌8青春版手机(价值约720元)、一部OPPO牌手机(价值约700元)和约现金200元。

2020年12月21日,被告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的陈述,抓获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无视国法,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此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0年12月23日

附:

被告人付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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