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6〕40号
被告人井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2********04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西安市莲湖区**公司出纳,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楼**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2*********4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陕西**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负责人,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巷**号。
上列被告人于2015年7月2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井某某、鲁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莲湖区**公司系莲湖区商业总公司下属的国有独资企业,于2010年7月改制为西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企业)。被告人井某某2007年至2010年担任莲湖区**公司会计,2010年至2011年担任西安**有限公司出纳。2010年3月,井某某的朋友、被告人鲁某某因其经营的陕西**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遂与井某某商量,挪用莲湖区**公司的公款给鲁某某用于**公司经营煤炭生意。随后,井某某利用提现或转账至**公司账户的方式,先后十次分别于2010年5月21日将8.2727万元、2010年5月24日将50万元、2010年6月11日将50万元、2010年8月16日将4万元、2010年8月18日将4万元、2010年11月24日将1.39968万元、2011年1月18日将77272.67万元、2011年6月21日将100万元、2011年7月7日将1万元、2011年8月29日将80万元,共计306.3996万元公款挪用给鲁某某使用。鲁某某收到钱款后,购买了合阳县秦晋煤矿的原煤后加价倒卖。自2010年8月27日至2011年底,井某某与鲁某某通过从莲湖区**泡馍馆账户、**公司账户、鲁某某个人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账户转账至莲湖区**公司账户,总计归还299万元,其余7.3996万元由井某某以现金形式归还给莲湖区**公司。
2010年3月,莲湖区**公司在改制过程中需要被告人井某某入股5万元,井某某以自己经济困难为由找到时任公司董事长的巨某某(另案处理),提出没钱不愿入股。巨某某遂安排井某某从井某某本人保管的单位小金库账户中取出5万元支付股金。2010年3月24日,井某某从西安银行西大街支行xxxx账户中取出5万元作为股金交至单位。2011年12月,井某某将5万元公款退还给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举报材料、到案经过;2、证人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井某某、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银行凭证;5、户籍证明、股东证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与被告人鲁某某共谋,利用井某某职务之便,挪用公款306. 3996万元用于经营活动,数额巨大;被告人井某某挪用公款5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胜利
2016年1月11日
附:1.被告人井某某、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材料一页、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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