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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亓某甲危险驾驶案)_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亓某甲,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遂平县,住遂平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亓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5时25分许,被告人亓某甲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冀R*****的钛金灰色东南DX3小型轿车沿遂平县遂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到遂平县玉山镇悦庄村前杨庄东侧大约100米处路段时发生单方向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2020年5月3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亓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2.11mg/100mL。2020年5月5日,经遂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亓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亓某甲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被查获的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亓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4.被告人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亓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亓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庆胜

2020年8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亓某甲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场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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