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于某甲,曾用名于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镇**村**号,住山东省高密市**镇**村**号。2016年1月27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6月18日予以释放。2018年12月6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28日、2020年7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初,被告人于某甲通过“陌陌”APP认识了被害人左某甲。2018年8月25日,被告人于某甲相约与左某甲、赵某某、左某乙在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四路世融嘉城10号楼1单元2401房间左某甲家中一起吃饭喝酒,22时许,左某乙去卧室休息,左某甲、赵某某和于某甲继续在客厅喝酒。直至次日1时50分许,赵某某躺在沙发上睡觉,左某甲去了卫生间。被告人于某甲趁机在卧室的床头柜抽屉里盗走戒指一枚、项链两条,在客厅里盗走iphoneX手机一部,将鞋柜上装有约800元现金和银行卡的钱包盗走。出门后被告人于某甲将钱包内现金取出并扔掉钱包,在一地摊上以3100元的价钱将首饰及手机卖掉。手机经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西价认定【2019】375号结论书认定价格为:陆仟捌佰肆拾元整(¥:6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和抓获经过;
2户籍证明、前科证明;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证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承民
2020年7月24日
附:1.被告人于某甲现被羁押于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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