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55********,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大街**居委会**号**单元**。2018年10月25日,于某某因非法行医被科尔沁右翼中旗卫生部门行政处罚1000元。现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于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扎赉特旗图牧吉镇哈达嘎查哈达艾里代某某提供的场所,为赖某甲和赖某乙“挑臭幡”,手术完嘱咐二人“手术后21天身体不能凉、不能见风,可以烧炕,盖被子让身体多出汗,下半身一定要热乎”。7月17日,赖某乙、赖某甲二人身体出现红疙瘩,赖某乙联系被告人于某某告知二人状况并告知其赖某甲的状况不好,于某某再嘱咐“不能着急慢慢养,多喝水”。7月20日,赖某甲出现无法进食、呕吐、神志不清等症状送至扎赉特旗人民医院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经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赖某甲符合在“挑臭幡”治疗致阴道、肛周损伤的基础上,因机体处于高温环境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热射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钩子、棉签、玻璃罐瓶、急救箱、麻药、干姜、玻璃管瓶、95%酒精消毒液、碘伏消毒液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刑事案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户籍证明、案件移送书及情况说明、办案经过、查询说明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4、证人证言;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书及门诊病历;8、行政处罚决定书;9、现场勘验检查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桂琴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扎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涉案财物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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