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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非法经营案)_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刑诉〔2019〕224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8年****,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68********,布依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收购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街道**号,现住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小区**室。被告人于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3月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系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局**收购线**,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于某某伙同朱某某(已判刑)、高某某(已判刑)三人商议非法经营烟草生意,由朱某某、高某某负责在外省收购烟叶,于某某负责操作把烟叶卖进自己负责的**收购线。后于某某提议在城区附近租仓库存放烟叶,于是朱某某在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村**组租下村民罗某某家地下室作为仓库后,于某某把光源灯和桌子在仓库里安装好,为挑选烟叶提供条件。2017年8月29日,高某某伙同邓某某(已判刑)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新城镇以每斤烟叶8元的价格向刘某某(已判刑)和尹某某(已判刑)购买17280公斤烟叶。刘某某、尹某某在桦川县一停车场雇佣驾驶员王某某(已判刑)(车牌号黑D****0)运输烟叶至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2017年9月12日,货车司机王某某到达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后,运输烟叶至朱某某租用的仓库时,其在倒车的过程中撞坏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村民胡某甲家房子,双方经过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后,朱某某雇佣工人在从货车上搬运烟叶到仓库的过程中,被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联合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现场查获。经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过磅称重,被查获的烟叶净重17280公斤,根据2016年度烤烟平均调拨价,黑D****0货车上的烤烟17280公斤,价值788261.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到案经过、凭证、个人账户明细、贵州省烟草专卖局文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刘某某、罗某某、胡某乙等16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及同案人高某某、朱某某、邓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估算申请表;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辩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丰丹丹

2019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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