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二部刑诉〔2020〕675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22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镇**村**组。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我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与吉林一汽天奇-汉威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将一汽大众天津宁河生产基地焊装车间扩建项目通信工程发包给吉林一汽天奇-汉威实业有限公司,吉林一汽天奇-汉威实业有限公司将该通信工程的劳务施工发包给于某某。
施工前,吉林一汽天奇-汉威实业有限公司与于某某签订了《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并于2019年9月13日与于某某签订了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后于某某带领其雇用的工人李某某、赵某某等5人,进入一汽大众天津宁河生产基地焊装车间进行通信网线安装作业的准备工作。于某某在组织工人进行作业前,对工人安全交底不到位,也没有按照《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及《安全技术交底》中规定的高处作业规则搭建脚手架或采取安全绳防护措施。2019年9月17日13时许,工人李某某和赵某某在库房屋顶铺设木板的过程中,踩踏不能承重的硅酸盐盖板,致二人坠落至地面,造成李某某死亡,赵某某轻伤。经鉴定,李某某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赵某某的骨盆多发骨折、左尺、桡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左肘关节脱位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头皮挫伤、左侧冈上肌腱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于某某主动投案;案发后,于某某已对李某某的近亲属及赵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和解协议书、吉林一汽天奇-汉威实业有限公司高处坠楼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等;2. 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文证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则,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鹏
检察官助理:罗高明
2020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于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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