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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0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2020年9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9月28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7日被告人余某某以**直播平台打赏500元礼物的方式吸引被害人李某某加其微信,余某某在和李某某微信聊天中,将别人的照片给李某某看,谎称自己长相出众、家庭条件优越,欲与李某某建立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6月7日至7月15日期间,余某某以交房租、理发、买衣服、出车祸需要医药费、爷爷去世需要从上海开兰博基尼轿车回福建没有路费和加油费、爷爷去世买棺材、酒驾被查需要找关系花钱、还车贷等理由诱骗被害人李某某,李某某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多次对其进行转账。被告人余某某共计诈骗受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11808元,所骗取的钱被余某某在**直播平台的打鱼(赌博)游戏里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网络虚拟身份,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俊

                                  检察官助理:孙婧

                                      (院印)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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