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650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0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村**街**号**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3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02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村**巷**号**楼。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3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0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镇**街。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3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6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村**号**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1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6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住佛山市南海区**大道**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1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41974********,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于某甲驾驶电动车途径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村尾姓除地8巷6号门口路段时,因不满迎面走来的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没有让路而谩骂,被告人李某甲于是拦住被告人于某甲并电话通知其大哥李某己(另案处理)等人到场与被告人于某甲理论,被告人于某甲于是立刻通过微信通知被告人于某乙、于某丙等人赶来现场,被告人李某甲等人知道被告人于某甲叫人后在现场等候,几分钟后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等人到达现场于是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一方相互打斗,打斗造成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李某丙和李某己等五人轻微伤、电动车被砸和现场秩序严重混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孔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李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于2020年6月2日、6月9日、6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无视国家法律,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甲、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于某乙、于某丙、李某乙、李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李某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李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甲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乙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丙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乙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丙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连仔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