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打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文某市**村**号,捕前住荣成市**镇**村。2006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文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7年12月10日,因盗窃被文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年3月19日,因盗窃被威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9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文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5月24日,因盗窃被威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8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13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逮捕。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于某某至威海市文某区**镇**村,采取爬窗入室等方式进入被害人殷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9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及发还清单、交易明细、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殷某某的陈述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德约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羁押于荣成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2册,单页证据7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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