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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于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 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111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居民,无业,出生地北京市房山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号**号,住北京市房山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3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7月6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2月20日、2月26日、3月2日、3月8日、5月5日,被告人于某某在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美廉美超市北关店自助结账区,以漏扫商品条形码的方式,盗窃鸡蛋、腐竹、干脆面等商品,约计95.38元。

2020年5月5日10时许,被告人于某某盗窃后,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并抓住。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于某某的妻子顾某某赔偿超市损失200元人民币现金,超市对被告人于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未结账商品明细、商品信息、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6.其他证明材料:接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中取保候审(电话1358164****)。

2.随案移送卷宗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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