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20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镇*村*组,现租住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04时5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驾驶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沿唐爽路由西向东行至桥东侧土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行人张某甲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甲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于某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第四十二条二款之规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于某某发生事故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出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20年2月4日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2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山西明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丰南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法医损伤检验报告;
5丰南区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唐山市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唐山市交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
7被告人于某某的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到案经过、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向征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租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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