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现住白城市洮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诈骗罪,2019年11月18日被洮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因涉嫌招摇撞骗罪,2020年8月28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2日由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于某某身着警服,自称交警二大队中队长,以帮助李某甲办理交警辅警工作的名义,骗取李某甲12500元人民币;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于某某自称交警二大队副大队长,以帮助李某乙办理交警辅警工作的名义,骗取李某乙12500元人民币;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于某某身着警服,自称交警二大队副大队长,以帮助张某某办理交警辅警工作的名义,共骗取张某某21800元人民币; 2020年8月20日左右,于某某自称交警中队长,以帮助刘某某办理交警辅警工作的名义,骗取刘某某12500元人民币。被告人于某某作案四起,共计骗得593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作案4起,骗取他人59300元,情节严重,且在缓刑期内再犯新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苑鹏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在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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